第八條 本鄉轄內往生者使用公墓墓地之收費標準:
一、公園化公墓墓地使用費收費標準:
(一) 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使用費新臺幣二萬元整。
(二) 墓基之使用,不得違反第一目使用面積規定,墓主違反使用面積規定者,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。
(三) 為回饋地方,本鄉白坑、青螺村民免收墓地使用費,墓主違反使用面積規定者,比照第二目辦理。
二、一般公墓墓地使用費收費標準:
(一) 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,使用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(二) 二棺以上合葬者,每增加一棺,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,使用費新臺幣二千元。
三、本鄉轄內居民服兵役之現役軍人因公、作戰或演習死亡運回埋葬使用墓基者,得免費使用。但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。
四、本鄉第一款低收入戶死亡及因意外災禍死亡,無人認領之屍體使用墓基者,得免費使用。第二、三款低收入戶死亡,申請使用墓基者得依照收費標準繳納二分之一使用費。但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。
五、設籍本鄉鄉民死亡,無力籌措喪葬費,經專案申請並經調查符合低收入標準者,得比照第四款之規定辦理。
六、凡在本鄉轄內服務之軍公教人員,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。
七、在本所及本鄉鄉民代表會服務之員工在職期間因公死亡免收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