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條 本鄉轄內居民使用公墓墓地之收費標準:
一、公園化公墓墓地使用費收費標準:
(一) 四坪以內(含四坪):使用費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(二) 四坪以上至六坪(含六坪):使用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。
(三) 六坪以上至八坪(含八坪):使用費新台幣貳萬元整。
(四) 墓地使用不得跨越前(一)、(二)、(三)款內界定範圍,越界使用除按前款收費外,另按前款標準加收三倍使用費,以避免爭議。
(五) 為回饋地方,本鄉白坑、青螺村民免收費用,如有越界使用,比照第四款收費。
二、一般公墓墓地使用費收費標準:
(一) 單棺使用面積十六平方公尺(約五坪)以內,使用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(二) 兩棺以上合葬:兩棺合葬使用面積二十六平方公尺(約八坪)以內,但每加一棺得放寬十平方公尺,使用費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本鄉轄內居民服兵役之現役軍人因公、作戰或演習死亡運回埋葬使用墓基者,得免費使用。但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。
四、本鄉第一款低收入戶死亡及因意外災禍死亡,無人認領之屍體使用墓基者,得免費使用。第二、三款低收入戶死亡,申請使用墓基者得依照收費標準繳納二分之一使用費。但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。
五、設籍本鄉鄉民死亡,無力籌措喪葬費,經專案申請並經調查符合低收入標準者,得比照第四款之規定辦理。
六、凡在本鄉轄內服務之軍公教人員,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。